公告日期:2017-04-24
北京维旺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北京维旺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风险管理,
规范公司对外担保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述的“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
其控股子公司的担保。所称“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
第三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比照上述规定执行。公司控股子公司应
在其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做出决议后,及时通知公司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 具体规则
第四条 除因下述情形下,公司及其所属控股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任何形式
的担保:
对于有较密切经营业务关系的企业,因其经营资金发生困难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借款要求给予提供担保的,必须在充分调查了解申请单位的资信状况、履约能力、财务状况和是否符合担保政策的前提下,经过本单位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等权力机构研究,提出意见或方案报公司批准或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
有关单位在签订担保协议签前,必须要求被担保方给予提供反担保,签订反担保协议,并以相应财产给予抵押,提供并质押有效的产权证明,反担保抵押物的价值必须高于担保金额,抵押的资产,必须是非重复抵押的有效资产,必要时必须聘请有相应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经批准同意提供担保的单位,不得签订超过一年的长期担保合同或协议。不得提供循环担保。
不得向外部经营单位提供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外的任何形式借款的担保。
不得向非经营性质的单位、各种机构、团体以及个人提供任何形式借款的担保。
第五条 对外担保的授权审批权限
下述对外担保情形,必须经股东大会审批:
(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
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五)连续 12 个月内担保金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的担保;
(六)连续12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
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的担保;
(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八)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其他担保情形。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五)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应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批。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除上述情形外,其余情形的对外担保授权董事会审批,但必须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做出决议。
第六条 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不得超过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合并会计报表净资
产的50%。
第七条 对外担保必须由项目建议部门会同财务部门进行严格的风险评估。
必须索取被担保单位的营业执照、经审计的近期财务报告等基础资料;必须掌握担保项目的资金使用计划或项目资料;必须对被投资单位的资信情况、还款能力严格审查,对各种风险充分预计,并提出是否提供担保的建议。
公司可在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实施对外担保的风险进行评估,以作为董事会或股东大会进行决策的依据。
第八条 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公司其他任何部门或个人
均无权代表公司对外提供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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