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大:关于申请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终止挂牌对异议股东权益保护措施的公告
新中大资讯
2020-10-26 16:48: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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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0-10-26



公告编号:临 2020-041



证券代码:870650 证券简称:新中大 主办券商:中信证券

杭州新中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申请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终止挂牌对异议股

东权益保护措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杭州新中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基于公司经营规划和业务发展的实际需要,综合考虑行业环境及公司所处的发展阶段等内外部因素,为了更好地集中精力做好公司经营管理,降低公司营运成本,提高决策效率,经慎重考虑,公司拟申请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终止挂牌。



公司于 2020 年 10 月 23 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拟申请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终止挂牌》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申请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转让系统终止挂牌相关事宜》议案、《关于申请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终止挂牌对异议股东权益保护措施》议案,上述议案将提交公司 2020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就公司申请终止挂牌事宜,为充分保护可能存在的公司异议股东(异议股东包括未参加本次审议终止挂牌事项股东大会的股东和已参加本次股东大会但未投赞成票的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将就申请



公告编号:临 2020-041



终止挂牌事宜与公司股东保持积极沟通,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针对终止挂牌的异议股东所持股份,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指定的第三方愿意进行回购,以保障其合法权益。回购价格以双方协商确定为准,且原则上不低于最近一期每股净资产价格及该股东取得公司股票的成本价格。具体回购价格、回购方式以双方协商并签署书面协议为准。具体情况如下:



一、股票回购对象需要同时满足如下条件:



1、公司 2020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出具的《证券持有人名册》记载的股东;



2、未参加公司 2020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或参加该次股东大会但对《关于拟申请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终止挂牌》议案未投赞成票的股东;



3、在回购有效期限内按照公司公告内容向公司送达回购申请材料,并书面要求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回购其股票的股东;



4、未损害公司利益的股东。



5、自公司披露《杭州新中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申请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终止挂牌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0-040)起至公司股票因本次终止挂牌事项暂停转让期间,所持股票不存在异常转让交易、恶意拉抬股价等投机行为的股东。



6、所持公司股份不存在质押、司法冻结等限制自由交易的情况。

满足前述所有条件的股东可以要求回购股份的数量以 2020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其持有的股份数量为准。





公告编号:临 2020-041



二、回购价格



具体价格与回购方式以双方协商确定为准,原则上以不低于最近一期每股净资产价格及异议股东取得公司股票时的成本价格(考虑除权除息对股价的影响)进行回购。



三、回购期限



自 2020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之日起 10 个自然日内,

为本次回购股份申请的有效期限。异议股东应当在此有效期限内将经股东本人签名(非自然人股东应加盖公章)的书面申请文件(包括异议股东证券账户、持有股份数量、有效联系方式等必要信息)以亲自送达或通过顺丰快递寄送至公司(以快递签收时间为准)交付给公司。上述期限内未向公司提交书面申请的异议股东,则视为该股东同意继续持有公司股份,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指定的第三方将不再对其承担回购义务。



四、争议调解机制



凡因该异议股东保护措施引起的或与该异议股东保护措施有关的任何争议,各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各方均有权直接向公司住所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特别提示和联系方式:



由于异议股东的上述保护措施具有一定的时效性,因此董事会郑重提示各位股东如有异议,请尽快与公司联系相关事宜。



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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