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9-07-22
公告编号:2019-021
证券代码:870650 证券简称:新中大 主办券商:中信证券
杭州新中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续签一致行动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2016年7月20日,公司实际控制人石钟韶与舟山新宝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新宝投资”)签署《一致行动人协议》,现协议期限已满。为保障公司的持续健康发展,经双方协商一致,石钟韶与新宝投资于2019年7月20日续签《一致行动人协议》。
石钟韶持有公司698.75万股,舟山新宝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公司640万股,协议各方合计直接持有公司股份1338.75万股,占总股本20.37%。
本次《一致行动人协议》签订前,石钟韶直接持有公司698.75万股,通过中和投资控制公司1500万股,通过与新宝投资、李伯鸣、韩爱生的一致行动协议方式控制公司1065万股,合计控制公司3263.75万股股份,占公司股本的49.65%。石钟韶通过担任董事长并通过其委派的董事会成员、提名的监事会成员影响公司的重大决策和经营活动。故认定石钟韶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公司股东中和投资持有新中大1,500万股股份,占公司股份总额的22.82%,自2000年股份公司成立以来,一直为公司第一大股东且持股比例远高于第二大股东,其所享有的表决权己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故认定为公司
公告编号:2019-021
控股股东。
本次《一致行动人协议》签订后,公司股东石钟韶直接持有公司698.75万股,通过中和投资控制公司1500万股,通过与新宝投资、李伯鸣、韩爱生的一致行动协议方式控制公司1065万股,合计控制公司3263.75万股股份,占公司股本的49.65%。同时董事会成员中,除石钟韶外,还包括两名由其提名委派的董事,且石钟韶一直担任新中大董事长。监事会中石钟韶提名的监事李伯鸣一直担任监事会主席。石钟韶通过担任董事长并通过其委派的董事会成员、提名的监事会成员影响公司的重大决策和经营活动。故石钟韶对公司董事会的重大决策和公司经营活动能够产生重大影响。故认定石钟韶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地位未发生变动。
公司股东中和投资持有新中大1,500万股股份,占公司股份总额的22.82%,从股权结构判断,尽管其持股比例低于30%,但是自2000年股份公司成立以来,一直为公司第一大股东且持股比例远高于第二大股东,其所享有的表决权己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故认定为公司控股股东。
本次协议签订后,石钟韶通过与新宝投资、韩爱生、李伯鸣签署《一致行动协议》的方式合计控制公司3263.75万股股份,占股本总额的49.65%。除此之外上述其他控制权未发生变化,故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控股股东未发生变化。
一、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石钟韶
公告编号:2019-021
乙方:舟山新宝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甲方及乙方为杭州新中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中大”)的股东,其中甲方直接持有新中大【10.63】%的股份;乙方直接持有新中大【9.74】%的股份;丙方为乙方的执行事务合伙人韩爱生。
甲乙丙三方自愿签订一致行动协议,具体内容如下:
一、乙方承诺: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在乙方作为新中大股东期间,新宝投资向新中大股东大会提交议案前,应事先征求甲方的意见,经甲方认可议案的内容后,方可提交。
二、乙方承诺: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在乙方作为新中大股东期间,在新中大股东大会上代表新宝投资行使表决权时,均与甲方的意见保持一致。
三、乙方承诺: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在乙方作为新中大股东期间,乙方在向新中大股东大会/董事会提名董事(包括独立董事)、董事长、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时,以及在对董事(包括独立董事)、董事长、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进行投票时,将事先征求甲方的意见,并按甲方的意见提名、投票。
四、乙方同意: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在乙方作为新中大股东期间,如无法出席新中大的股东大会,应委托甲方或甲方指定的其他人代为出席并行使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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