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7-04-14
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联力环保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定向发行股票合法合规性
之
法律意见书
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二○一七年三月
地址:上海市裕通路100号洲际商务中心15、16层 邮编:200070
电话:021-60561288传真:021-60561299
目录
律师声明...... II
释 义......III
一、本次发行符合豁免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核准股票发行的条件......-1-
二、本次发行对象符合中国证监会及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关于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有关规定......-3-三、本次发行的过程及结果合法合规......-5-四、本次发行定价方式、定价过程公正、公平,定价结果合法有效......-7-五、本次发行相关的合同等法律文件合法合规......-7-六、本次发行不涉及非现金资产认购的情况......-8-七、本次发行现有股东的优先认购安排......-8-八、本次发行不存在股权代持......-9-九、关于本次发行符合“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问答——定向发行(二)”监管规定的核查意见......-9-十、关于本次发行符合《股票发行问答(三)》规定的核查意见......-10-十一、关于本次发行前是否存在关联方资金占用的情形的核查意见......-11-十二、关于本次发行对象涉及国有资产投资的核查意见......-11-十三、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12-十四、结论意见......-12- 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联力环保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定向发行股票合法合规性之法律意见书
致:联力环保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公司与本所签订的《专项法律服务协议》,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作为公司本次发行的专项法律顾问。现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股票发行业务细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指引第4号---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与格式(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的有关规定,本所律师出具《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联力环保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定向发行股票合法合规性之法律意见书》。
I
律师声明
1.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公司法》《管理办法》《业务规则》《股票发行业务
细则》《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等规定及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 本所律师向公司提出了应向本所律师提供的资料清单,并得到了公司依据该
等清单提供的资料、文件和对有关问题的说明,该等资料、文件和说明构成本所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基础。本所律师还就本次发行所涉及的有关问题向公司有关人员作了询问并进行了必要的讨论,或者通过向相关政府部门征询取得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
3. 本法律意见书仅作为公司本次发行之目的使用,非经本所事先书面同意,本
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作其他目的。
4. 本所同意公司全部或部分引用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但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
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并需经本所律师对其引用的有关内容进行审阅和确认。
5.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就本次发行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
申请备案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
II
释义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特别含义:
发行人、公司、本公司、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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