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6-12-30
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
联力环保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
释义
除非本法律意见书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的含义如下:
公司/联力环保/股份指 联力环保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联力环保
联力有限 指 淮安市联力化工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指 现行有效的《联力环保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开源证券 指 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 指 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联力环保新能源
本法律意见书 指 股份有限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
公开转让之法律意见书》
《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联力环保新能源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指 股份有限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
公开转让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3年12月28日第三
次修正)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4年8月31日第三
次修正)
《管理办法》 指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业务规则》 指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条件适用基
《基本标准指引》指
本标准指引(试行)》
股转系统 指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已经公开颁布、生效且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指 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政府有关部门的通知、公
文件
告及规定等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
报告期 指 2014年度、2015年度、2016年1-5月
元、万元 指 元人民币、万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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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联力环保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
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致联力环保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接受联力环保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本次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就本次申请挂牌事宜,本所已经出具《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联力环保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之法律意见书》。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于 2016年12月14日核发的《关于联力环保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挂牌申请文件的第二次反馈意见》(以下称“反馈意见”)的要求,本所对《反馈意见》所涉及的需要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的有关法律问题出具补充法律意见。
本补充法律意见是对《法律意见书》的补充,并构成《法律意见书》不可分割的一部分。除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有特别说明外,《法律意见书》中发表法律意见的前提、假设和有关用语释义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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