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8-01-04
证券代码:870617 证券简称:创图科技 主办券商:光大证券
上海创图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诉讼判决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或仲裁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一)受理日期:2017年5月16日
(二)受理机构名称: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三)受理机构所在地:上海市静安区
二、有关重大诉讼或仲裁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原告或申请人基本信息:
1.姓名或公司名称:李海如
2.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无
3.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多秀宏、刘智慧 河北海立律师事务所
4.其他信息:无
(二)被告或被申请人基本信息:
1.姓名或公司名称:李欣
2.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无
3.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刘悦、谢若婷、张明智 北京市竞天公诚
律师事务所
4.其他信息:无
(三)第三人或其他利害相关人基本信息:
1.姓名或公司名称:上海创图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李欣
3.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刘悦、谢若婷、张明智 北京市竞天公诚
律师事务所
4.其他信息:无
(四)基本案情:
上海创图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被告”)于2017年7月18日收到关于李海如与李欣股权转让纠纷一案的《民事起诉状》及《上海市静安区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通知》。
原告称其与第一被告均为第二被告股东,第一被告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原告持有公司股权1.296%。2016年5月16日、2016年5月17日,原告与第一被告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和《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约定原告将其持有的公司股权全部转让给第一被告,第一被告应按照相关协议约定支付股权转让款及经济补偿款。同时,《股权转让协议》和《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均约定:“乙方(即第一被告)不能按协议约定的时间内支付全部股权转让款项和其他的约定内容时,本协议自动终止,上述约定的双方权利义务自始无效”。
协议签订后,第一被告按约给付了股权转让款项和部分经济补偿款,剩余款项存在延期支付情形。
(五)诉讼或仲裁的请求及依据:
1.确认原告与第一被告所签《股权转让协议》及《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已经按约定终止;
2.判令两被告将原告所持股份按照原有比例转回并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3.判令第一被告赔偿因其违约行为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暂计100万元);
4.判令第一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无
三、判决或裁决情况(适用于判决或裁决阶段)
2017年12月11日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沪0106
民初33091号,结果如下:
驳回原告李海如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0元,由原告李海如承担(已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四、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无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经营及财务方面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仲裁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诉讼为公司控股股东与公司原股东的股权转让纠纷,因涉案股权比例小,不影响公司控股股东地位。截止本公告披露之日,公司经营正常,诉讼的结果不会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二)本次诉讼、仲裁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公司目前经营正常,公司财务状况未受到影响。
六、备查文件目录
(一)《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上海创图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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