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9-0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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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455
当事人:
浙江仁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仁者股份), 办公地
址: 浙江省义乌市西城路 192 号良库文创园 B2 栋 1-5 号。
储成刚,男, 1987 年 1 月出生, 时任仁者股份董事长。
陈鑫鑫,男, 1988 年 12 月出生, 时任仁者股份信息披露负
责人。
2018 年 11 月 14 日, 我司发出《 关于对浙江仁者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的半年报问询函》,要求仁者股份按照半年报问询函的
要求于 2018 年 11 月 24 日前对半年报问询函进行回复。 仁者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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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未在规定时间内就半年报问询函进行回复。
仁者股份上述的行为,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细则》)第八条的
规定。
储成刚、 陈鑫鑫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对公司上述违
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
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 业务规则》) 第 1.5 条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 根据《业务规则》 第 6.1 条、《信
息披露细则》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我司作出如下决定:
对仁者股份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对储成刚、陈鑫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仁者股份作为挂牌公司应当按照《公司法》、《业务规则》、
《信息披露细则》等法律法规和业务规则诚实守信、规范运作,
进一步健全内控制度,提高全员合规意识和风险意识。 特此告
诫仁者股份, 应当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并吸取教训,杜绝类似问
题再次发生。否则,我司将进一步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给予纪
律处分。
储成刚、陈鑫鑫应当按照上述规则,诚实守信, 勤勉尽责。
特此告诫储成刚、陈鑫鑫,应当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并吸取教训,
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否则,我司将进一步采取自律监管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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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或给予纪律处分。
仁者股份应当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二个转让日内,在我
司指定信息披露平台公布收到本决定书的相关情况。
全国股转公司
2019 年 3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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