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浙江仁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
仁者股份资讯
2019-03-29 16:1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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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9-0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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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455

当事人:

浙江仁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仁者股份), 办公地

址: 浙江省义乌市西城路 192 号良库文创园 B2 栋 1-5 号。

储成刚,男, 1987 年 1 月出生, 时任仁者股份董事长。

陈鑫鑫,男, 1988 年 12 月出生, 时任仁者股份信息披露负

责人。

2018 年 11 月 14 日, 我司发出《 关于对浙江仁者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的半年报问询函》,要求仁者股份按照半年报问询函的

要求于 2018 年 11 月 24 日前对半年报问询函进行回复。 仁者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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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未在规定时间内就半年报问询函进行回复。

仁者股份上述的行为,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细则》)第八条的

规定。

储成刚、 陈鑫鑫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对公司上述违

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

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 业务规则》) 第 1.5 条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 根据《业务规则》 第 6.1 条、《信

息披露细则》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我司作出如下决定:

对仁者股份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对储成刚、陈鑫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仁者股份作为挂牌公司应当按照《公司法》、《业务规则》、

《信息披露细则》等法律法规和业务规则诚实守信、规范运作,

进一步健全内控制度,提高全员合规意识和风险意识。 特此告

诫仁者股份, 应当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并吸取教训,杜绝类似问

题再次发生。否则,我司将进一步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给予纪

律处分。

储成刚、陈鑫鑫应当按照上述规则,诚实守信, 勤勉尽责。

特此告诫储成刚、陈鑫鑫,应当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并吸取教训,

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否则,我司将进一步采取自律监管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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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或给予纪律处分。

仁者股份应当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二个转让日内,在我

司指定信息披露平台公布收到本决定书的相关情况。

全国股转公司

2019 年 3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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