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8-01-26
2017 1682
当事人:
浙江仁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仁者科技”),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苏溪镇苏福路。法定代表人:储成刚。
储成刚,男,1987年出生,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时任
仁者科技董事长。
陈鑫鑫,男,1988年出生,时任仁者科技信息披露事务负
责人。
经查明,仁者科技在申请挂牌过程中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仁者科技于2016年9月29日提交挂牌申报材料,2016年12月29日领取挂牌同意函,2017年1月24日完成挂牌。 2016年8月至2016年9月期间,公司分笔提前支付了供应商采购款,供应商将部分款项借予其他自然人后转借予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一储成刚,借款合计金额1,335万元。公司控股股东储成刚通过提前预付供应商款项,再由供应商通过其他自然人借与公司控股股东资金的方式,实质已经构成资金占用。公司未在挂牌日前清理规范,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述行为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第 1.5条、4.1.4 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说明书内容与格式指引(试行)》第27条的规定。
对仁者科技上述违规行为,时任董事长储成刚、时任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陈鑫鑫负有主要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第6.1条的规定,我司做出如下决定:对浙江仁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对浙江仁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储成刚、时任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陈鑫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我司特此提出警示如下:你方应当按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等规定履行诚实守信、公司治理规范义务,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完整、准确、及时。特此告诫你方应当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并吸取教训,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否则,我司将进一步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给予纪律处分。
挂牌公司应当自收到本自律监管决定书之日起 2 个转让日
内,在我司指定信息披露平台及时披露相应信息。
全国股转公司
2018年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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