仁者股份:法律意见书
仁者股份资讯
2016-12-3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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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6-12-30

上海市锦天城(苏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仁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挂牌并公开转让







法律意见书



二零一六年九月



地址:苏州工业园区苏州大道东456号新光天地15楼



电话:0512-69365188 传真:0512-69365288



邮编:215028



目录



第一部分 引言......2



第二部分 法律意见书正文......5



一、本次挂牌的批准和授权......5



二、本次挂牌的主体资格......6



三、本次挂牌的实质条件......7



四、公司的设立......13



五、公司的独立性......17



六、发起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19



七、公司的股本及其演变......27



八、公司的业务......36



九、公司的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38



十、公司的主要资产......45



十一、 公司的重大债权、债务关系......60



十二、 公司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65



十三、 公司章程的制定和修改......66



十四、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66



十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67



十六、 公司的税务......71



十七、 公司的各项合规情况......74



十八、 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78



十九、 推荐机构......78



第三部分 结论意见......79



苏州工业园区苏州大道东456号新光天地15层邮编:215028



电话: 86-512-69365188传真: 86-512-69365288



15/FShinKongPlace,No.456SuzhouAvenueEast,SIP,Suzhou,P.R.China215028



Tel: 86-512-69365188Fax: 86-512-69365288



关于浙江仁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之法律意见书



致:浙江仁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苏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仁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此次申请股票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以下简称“本次挂牌”)的专项法律顾问。现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条件适用基本标准指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其他相关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第一部分 引言



一、 简称与释义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仁者股份”、“公司”、“股



指 浙江仁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份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达朗有限”、“有限公司”指 公司前身义乌市达朗服饰有限公司



天津龙者商贸有限公司,是仁者股份之全资



“天津龙者” 指



子公司



天津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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