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0-04-28
证券代码:870580 证券简称:天与空 主办券商:安信证券
上海天与空广告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拟修订《公司章程》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修订内容
根据《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公司拟修订《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修订对照如下:
原规定 修订后
第一条为维护上海天与空广告股份有限公 第一条为维护上海天与空广告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 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 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 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 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和其他有关规定, 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
制订本章程。 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和其他有关
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十条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 第二十条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收购本公司的股份:(一)减少公司注册资 收购本公司的股份:(一)减少公司注册资 本;(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 本;(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 并;(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四) 并;(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 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 激励;(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除上述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 的;(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
动。 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六)公司为维护公
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除上述情形外,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除上述情形外,
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二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条第(一) 第二十二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项、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条规 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条第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 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参照本章程的规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公司依照第二十条第 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司依照本章程(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 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 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
的股份应当一年内转让给职工。 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
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
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
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三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二十三条公司按照第二十条第(三)项规 第二十三条收购人持有公司的股份达到公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 司已发行股份的 50%时,继续进行收购的,行股份总额的 5%;用于收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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