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耀科技:信息披露制度
摘牌德耀资讯
2020-03-31 15:56: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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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0-03-31



证券代码:870577 证券简称:德耀科技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

河南省德耀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0 年 03 月 27 日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无需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河南省德耀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河南省德耀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规范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维护公司股东特别是社会公众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公司治理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负责人、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相关机构和人员在处理涉及对公司股价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行为或事件的信息披露、保密等事务时适用本制度。



公司在聘请董事会秘书前,应指定一名高级管理人员作为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负责本制度中规定的董事会秘书的职责,行使相关权利及义务。



第二章 公司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转让价

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或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要求披露的信息;



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信息”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的信息,并按规定报送主办券商审查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平台上公告。



第四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责任,公司应该诚信履行持续信息披露的义

务。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

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不能保证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六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本规则和相关规则披露的信息,应

当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以下简称“规定信息披露平台”)发布。公司在其他媒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在规定信息披露平台披露的时间。

第七条 公司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应当遵循公平信息披露原则,避免选

择性披露。公司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操纵市场、内幕交易或者其他违法行为,不得与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要求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第八条 公司编制信息披露文件,并将信息披露文件及备查文件送达主办券

商。拟披露信息经主办券商事前审查后,由主办券商上传至规定信息披露平台,全国股转公司另有规定的除外。公司应当与主办券商约定预留合理的审查时间。

第九条 公司发现已披露信息存在错误、遗漏或者误导的,或存在应当披露

而未披露事项的,公司应进行更正或补充。



第十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建立,并由其保证制度的有效实施,确保公司

相关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和公平性,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一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常设机构即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为公司董事



会。本制度制定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实施,由公司董事长作为实施信息披露

事务管理制度的第一责任人,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具体协调。



董事会秘书是本公司与证券交易场所的指定联络人,协调和组织本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宜,包括健全信息披露制度、负责与新闻媒体联系、回答社会公众的咨询,保证本公司信息披露真实、及时、准确、合法、完整。



董事会秘书负责执行信息披露工作,包括定期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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