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6-12-30
广东南国德赛律师事务所
关于西藏和藤医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
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中国广州
二〇一六年四月
目录
目录......1
第一节 反馈意见“公司特殊问题”......4
一、公司特殊问题7......4
二、公司特殊问题8......9
三、 公司特殊问题9......16
三、 公司特殊问题10......18
四、 公司特殊问题11......19
第二节 中介机构执业质量问题......21
第三节 其他重要事项......23
广东南国德赛律师事务所
关于西藏和藤医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致:西藏和藤医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南国德赛律师事务所接受西藏和藤医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委托,指派安娜律师、王弋飞律师担任公司本次挂牌的专项法律顾问,参与本次挂牌相关工作,并根据《律师法》、《公司法》、《证券法》、《非公管理办法》、《业务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在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及相关事实进行核查和验证的基础上,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已于 2016年 2月 25 日出具了《广东南国德赛律师事务所关于西藏
和藤医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
根据股转公司 2016年3月 27 日《关于西藏和藤医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挂牌申请文件的第一次反馈意见》(简称“反馈意见”),本所律师就相关法律问题进行补充核查,并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系对《法律意见书》的修正、补充与完善,并构成《法律意见书》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法律意见书》所述释义、律师声明事项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第一节 反馈意见“公司特殊问题”
一、公司特殊问题7
公司涉及未决诉讼。请公司补充说明并披露:(1)公司涉及未决诉讼(执行)产生的原因、诉讼(执行)标的情况以及诉讼(执行)最新进展情况;(2)公司涉及未决诉讼(执行)对公司资产、生产经营的影响。请主办券商和律师核查并对以下事项发表意见:(1)公司涉及未决诉讼(执行)是否已经充分履行信息披露义务;(2)公司涉及未决诉讼(执行)是否对公司持续经营构成重大不利影响;(3)公司涉及未决诉讼是否影响公司股权明晰。请申报会计师对公司涉及未决诉讼的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补充核查并发表意见。
【回复意见】
为核查此问题,本所律师查阅了公司所涉诉讼的起诉状、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及裁判文书,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网址:http://wenshu.court.gov.cn/)和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网址:http://shixin.court.gov.cn/)进行查询,经核查:1、公司在报告期内共发生三宗诉讼案件,其中两宗已结案,均已披露。基本情况如下:
(1)公司涉及的已结诉讼(执行)2项
因劳动争议,2012年3月,何振光向广州市白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白
云区劳动仲裁委”)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广州市康之恒中药饮片有限公司(“康之恒公司”)支付何振光工资、加班费、双倍工资共计64244元,白云区劳动仲裁委作出穗云劳仲案字(2012)第947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康之恒公司向何振光支付加班工资、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共计26868.97元。康之恒公司不服该仲裁裁决,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康之恒公司不须支付何振光加班工资、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共计26868.97元,将广东和藤(公司前身)列为第三人。2013年8月19日,白云区法院作出(2012)穗云法从民一初字第664号《民事判决书》,判令康之恒公司向何振光支付加班工资、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共计2448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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