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6-12-30
广东南国德赛律师事务所
关于西藏和藤医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
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中国·广州
二〇一六年十月
目录
目录......1
第一节 对反馈意见三的回复......4
第二节 公司报告期变更后的情况......7
一、本次申请挂牌的批准和授权......7
二、本次申请挂牌的主体资格......7
三、本次申请挂牌的实质条件......7
四、公司的设立......10
五、公司的独立性......10
六、公司的发起人或股东变化......10
七、公司的股本及其演变变化......12
八、公司的业务......14
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变化......14
十、公司的主要财产变化......17
十一、公司的重大债权债务变化......24
十二、公司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的变化......27
十三、公司章程制定与修改变化......27
十四、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28
十五、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变化......28
十六、公司的税务......30
十七、公司的环境保护、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及人员情况变化......30
十八、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变化......31
十九、本次申请挂牌的总体性结论意见......33
广东南国德赛律师事务所
关于西藏和藤医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致:西藏和藤医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南国德赛律师事务所接受西藏和藤医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委托,指派安娜律师、王弋飞律师担任公司本次挂牌的专项法律顾问,参与本次挂牌相关工作,并根据《律师法》、《公司法》、《证券法》、《非公管理办法》、《业务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在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及相关事实进行核查和验证的基础上,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已于 2016年 2月 25 日出具了《广东南国德赛律师事务所关于西藏
和藤医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
根据股转公司 2016年3月 27 日《关于西藏和藤医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挂
牌申请文件的第一次反馈意见》(以下简称“反馈意见一”),本所律师就相关法律问题进行补充核查,并出具了《广东南国德赛律师事务所关于西藏和藤医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根据股转公司 2016年4月 29日《关于西藏和藤医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挂
牌申请文件的第二次反馈意见》(以下简称“反馈意见二”),本所律师就相关法律问题进行补充核查,并出具了《广东南国德赛律师事务所关于西藏和藤医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根据股转公司 2016年5月 23日《关于西藏和藤医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挂
牌申请文件的第三次反馈意见》(以下简称“反馈意见三”)、本次挂牌申请报告期发生的变化(报告期变更为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以及和
藤医药聘请的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对和藤医药从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6月
30日的财务报表进行审计后出具的天健审[2016]7-529号《审计报告》(以下简
称“《审计报告》”),本所律师现就《反馈意见三》中需要律师说明或解释的相关法律问题、和藤医药本次挂牌申请的报告期变更情况以及《法律意见书》出具以来公司涉及的有关重大事项出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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