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6-12-30
广东南国德赛律师事务所
关于西藏和藤医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
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中国广州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
广东南国德赛律师事务所
关于西藏和藤医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致:西藏和藤医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南国德赛律师事务所接受西藏和藤医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委托,指派安娜律师、王弋飞律师担任公司本次挂牌的专项法律顾问,参与本次挂牌相关工作,并根据《律师法》、《公司法》、《证券法》、《非公管理办法》、《业务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在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及相关事实进行核查和验证的基础上,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已于 2016年 2月 25 日出具了《广东南国德赛律师事务所关于西藏
和藤医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
根据股转公司 2016年3月 27 日《关于西藏和藤医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挂
牌申请文件的第一次反馈意见》(以下简称“反馈意见一”),本所律师就相关法律问题进行补充核查,并出具了《广东南国德赛律师事务所关于西藏和藤医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根据股转公司 2016年4月 29日《关于西藏和藤医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挂
牌申请文件的第二次反馈意见》(以下简称“反馈意见二”),本所律师就相关法律问题进行补充核查,并出具了《广东南国德赛律师事务所关于西藏和藤医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根据股转公司 2016年5月 23日《关于西藏和藤医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挂
牌申请文件的第三次反馈意见》(以下简称“反馈意见三”)、本次挂牌申请报告期发生的变化(报告期变更为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以及和
藤医药聘请的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对和藤医药从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6月
30日的财务报表进行审计后出具的天健审(2016)7-529号《审计报告》(以下
简称“《审计报告》”),本所律师就《反馈意见三》中需要律师说明或解释的相关法律问题、和藤医药本次挂牌申请的报告期变更情况以及《法律意见书》出具以来公司涉及的有关重大事项出具了《广东南国德赛律师事务所关于西藏和藤医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根据股转公司2016年11月9日《关于西藏和藤医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挂牌
申请文件的第四次反馈意见》(以下简称“反馈意见四”),本所律师就相关法律问题进行补充核查,并出具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系对《法律意见书》的修正、补充与完善,并构成《法律意见书》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法律意见书》所述释义、律师声明事项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正文
请公司披露:报告期初至本反馈意见回复之日,公司是否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若存在,请说明报告期内、期后至申报日、申报日至本次反馈回复之日的资金占用情况,包括且不限于占用主体、发生的时间与次数、金额、决策程序的完备性、资金占用费的支付情况、是否违反相应承诺、逐笔归还时间及规范情况。请主办券商、律师及会计师核查前述事项,并就上述区间的资金占用情况及归还情况、公司是否符合挂牌条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意见】
为核查此问题,本所律师查阅了公司记账凭证、银行回单、《公司章程》、《关联交易决策制度》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具的《关于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书》,经核查:
(一)报告期内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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