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3-12-20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快达农化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
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2023 年 12 月
致:江苏快达农化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或金杜)接受江苏快达农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委托,担任发行人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 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中国境内,为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台湾地区)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就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事宜已于 2023 年 6 月 26 日、2023 年 9 月 8 日和 2023 年
10 月 30 日分别出具了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快达农化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快达农化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 律师工作报告)、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快达农化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和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快达农化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以下简称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鉴于北京证券交易所于 2023 年 11 月 8 日向发行人下发了 关于江苏快达农
化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申请文件的第二轮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 第二轮问询函)。本所现对 第二轮问询函的回复进行了补充核查验证,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上述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以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相关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对本次发行上市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对本所已出具的 法律意见书 律师工作报告 补
充法律意见书(一)和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等文件的补充,并构成其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不一致之处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准。本所在 法律意见书 律师工作报告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和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中发表法律意见的前提和假设,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除文义另有所指,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使用的术语和简称,具有与 法律意见书 律师工作报告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和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中所使用之术语和简称相同的含义。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上市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申请本次发行上市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所同意发行人在其为本次发行上市所制作的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中自行引用或按照中国证监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的审核要求引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但发行人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本所有权对上述相关文件的内容进行再次审阅并确认。
本所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目 录
释 义 ......5
正 文 ......7
问题 1.实际控制人变动风险及对发行人的影响 ...... 7
问题 4.与广东浪奇、王健及其相关方的贸易业务是否具有商业实质 ...... 11
释 义
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内,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下述涵义:
金杜/本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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