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财中社10月17日电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于10月12日发布的公告,惠州东铭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东铭新材,870529)及其相关责任人崔发应、崔小虎和邓珊珊因未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遭到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经查,东铭新材于2022年3月通过定向发行股票实际募集资金1590万元,其中1221万元用于补充流动资金,369万元用于偿还银行贷款。然而,截至2023年12月28日,该公司已使用565万元归还贷款,超出原披露的金额196万元。东铭新材未及时履行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程序,直至2024年1月3日和1月20日才公告相关违规事实,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和《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监管局提醒东铭新材及其相关责任人要认真吸取教训,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和公平。如对该监管措施不服,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申请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法院提起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