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面通:监事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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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20 20:0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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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0-04-20


证券代码:870509 证券简称:地面通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
上海地面通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公告所涉及制度已经第二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上海地面通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为了进一步明确公司监事会的经营管理权限,确保监事会发挥其应有职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上海地面通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一条 公司设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行使监督权,保障股东权益、公
司利益和职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对股东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监事由股东代表和公司职工代表担任,股东担任的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和更换,职工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公司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不少于监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条 监事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和直系亲属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不得担任公司监事。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监事:

(一)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 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其他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三年;

(三) 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 担任因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 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 (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或者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期限尚未届满;

(七) 被全国股转公司或者证券交易所采取认定其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纪律处分,期限尚未届满;

(八) 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公司违反本条规定选举的监事,该选举无效。

现任监事发生本条规定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公司主动报告并自事实发生之日起 1 个月内离职。监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四条 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以及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

监事在履行监督职责过程中,对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提出罢免的建议。

监事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存在违反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业务规则、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行为,已经或者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监事会报告,提请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第五条 监事享有以下权利:

(一) 监事有了解公司经营情况,享有公司各种决策及经营情况的知情权;
(二) 经监事会委托,核查公司业务和财务状况,查阅薄册和文件,有权
要求董事及公司有关人员提供有关情况报告;

(三) 出席监事会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四) 在有正当理由和目的之情况下,建议监事会召开临时会议;

(五) 出席公司股东大会,列席公司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六) 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和监事会的委托,行使其他监督权。

第六条 监事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 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诚信和勤勉的义务,忠实履行监督职责;

(二) 执行监事会决议,维护股东、员工权益和公司利益;

(三) 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不得收受贿赂和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四) 保守公司机密,除依照法律规定或经股东大会同意外,不得泄露公司秘密。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监事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监事连续两次不能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的,也不委托其他监事出席监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股东大会或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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