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7-04-26
证券代码:870501 证券简称:灵山股份 主办券商:上海证券
无锡灵山景区经营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2016年7月25日第一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
权益,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85号)、《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 1 号》(证监会公告[2013]1 号)、《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以下简称“《披露细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信息披露包括挂牌前的信息披露及挂牌
后持续信息披露,其中挂牌后持续信息披露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三条 公司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
其他证券品种转让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二章 信息披露范围及披露方式
第四条 公司应当在挂牌时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
系统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报备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职业经历及持有公司股票情况。
有新任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或上述报备事项发生变化的,公司应当在两个转让日内将最新资料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报备。
第五条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公司挂牌时
签署遵守《业务规则》及监管要求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以下简称“承诺书”),并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报备。
新任董事、监事应当在股东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命后五个转让日内,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董事会通过其任命后五个转让日内签署上述承诺书并报备。
第六条 公司披露重大信息之前,应当经主办券商审查,
公司不得披露未经主办券商审查的重大信息。
公司在其他媒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指定披露平
台的披露时间。
第七条 公司发生的或者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披
露细则》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细则没有具体规定,但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股票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三章 定期报告
第八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
度报告。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并
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半年度报告。
第九条 公司应当按照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安排的
时间披露定期报告,因故需要变更披露时间的,应当告知主办券商并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申请。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定期报告按时披露。
董事会因故无法对定期报告形成决议的,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方式披露,说明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
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及时向主办券
商送达下列文件:
(一)定期报告全文、摘要(如有);
(二)审计报告(如适用);
(三)董事会、监事会决议及其公告文稿;
(四)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书面确认意见及监事会的书面审核意见;
(五)按照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要求制作的定期报告和财务数据的电子文件;
(六)主办券商及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二条 公司财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审
计意见的,公司在向主办券商送达定期报告的同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董事会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所做的专项说明,审议此专项说明的董事会决议以及决议所依据的材料;
(二)监事会对董事会有关说明的意见和相关决议;
(三)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专项说明;
(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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