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6-12-30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新良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
并公开转让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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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圳市新良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致:深圳市新良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市新良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股票申请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以下简称“本次挂牌”)的专项法律顾问,并为本次挂牌出具了《关于深圳市新良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
根据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于2016年11月28日出具的《关于深圳市新良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挂牌申请文件的第一次反馈意见》(以下简称“《反馈意见》”),本所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所及经办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一、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法律规定,在《法律意见书》所依据的事实的基础上,就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涉及的事实进行了补充调查。本所及经办律师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出具已得到公司的如下保证:公司向本所及律师提供的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必需披露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均真实、完整、合法、有效;公司向本所及律师提供的有关副本材料与正本一致,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所有陈述和说明与事实一致;一切足以影响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及律师提供和披露,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三、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依据出具之日或之前国家有权机关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本所及经办律师所获知的事实而出具。
四、对于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及经办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及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
五、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就与本次挂牌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及经办律师并不对有关会计、验资及审计、资产评估、投资决策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涉及资产评估、会计审计、投资决策等内容时,均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文件和公司的说明予以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及经办律师对这些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评价、意见和保证。
六、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对《法律意见书》的补充,并构成《法律意见书》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法律意见书》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不一致的,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准。除非上下文另有说明外,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所使用的术语、释义和简称与《法律意见书》中使用的术语、释义和简称具有相同的含义或指向。
本所在《法律意见书》中所作出的所有声明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七、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挂牌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及经办律师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或用途。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公司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的审核要求,在其申请文件中部分或全部自行引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申请本次挂牌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依法对本所及经办律师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基于上述声明,本所及经办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与道德规范,遵循诚实、守信、独立、勤勉、尽责的原则,发表如下补充法律意见:
一、公司特殊问题
1、请公司说明报告期初至申报审查期间,公司是否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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