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池水务:关于修订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公告
联池水务资讯
2020-04-27 15:3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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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0-04-27


证券代码:870456 证券简称:联池水务 主办券商:海通证券
浙江联池水务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 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0 年 4 月 26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修订<信息披露制度>》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数为 5 票;弃权票数为 0 票;反对票数为 0 票。
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根据《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及《全国中 小企业股份转 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 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 则》等相关规定,公司对《信息披露制 度》的部分条款进行了修订,修订后《信息披露制度》如下:

浙江联池水务设备股份有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浙江联池水务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信息披露管理工作,确保信息披露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公司治理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以及《公司章程》之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披露是将公司已发生或将要发生的、
可能对公司经营、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产品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经主办券商的审查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介上、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

第三条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是: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和公
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保证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对公司的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信息披露负主要责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对公司的财务报告负主要责任。


第五条 公司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 5%
以上股份的股东或潜在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信息披露义务人。

第六条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发现已披露
信息存在问题向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采用公开问询等方式的,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及时回复并作出相关解释、说明、更正和补充。

公司应当在对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回复前将相关文件报送主办券商审查。如需更正、补充信息披露文件的,公司应当履行相应内部审议程序。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范围、格式和时间

第七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分为: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八条 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第九条 公司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制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半年度报告。

第十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
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公司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由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
司约定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并按照约定时间进行披露,因故需要
变更披露时间的,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定期报告按时披露。董事会因
故无法对定期报告形成决议的,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方式披露,说明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

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董事会已经审议通过的,公司不得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有异议为由不按时披露。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
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应当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和公司章程,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存在异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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