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升益恒:涉及诉讼进展公告
益升医学资讯
2021-08-30 20:0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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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1-08-30


公告编号:2021-021

证券代码:870450 证券简称:益升益恒 主办券商:东北证券
益升益恒(北京)医学技术股份公司涉及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民事判决书的日期:2021 年 8 月 27 日

诉讼受理日期:2021 年 7 月 7 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谢斌、曾海燕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无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马燕玲、郑洁颖、福建晟启律师事务所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益升益恒(北京)医学技术股份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葛定福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范嘉鹏、林景贵、北京提顿律师事务所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上诉人谢斌、曾海燕因与以上诉人益升益恒(北京)医学技术股份公司(以下简称益升益恒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20)京0106 民初 21945 号民事判决,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法院于 2021年 7 月 7 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四)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公告编号:2021-021

谢斌、曾海燕一审请求:1.请求判令益升益恒公司支付股权转让款 520 万元(其
中谢斌 416 万元、曾海燕 104 万元),滞纳金 854800 元(其中谢斌 683840 元、
曾海燕 170960 元),分别以每一次应付款为基数,按照日千分之一利率计算,暂
计算至 2019 年 4 月 25 日金额为 854800 元,具体金额见计算表,并继续以 520
万元为基数,按照日千分之一利率计付至付清之日止;2.判令益升益恒公司支付
律师费 40 万元(其中谢斌 32 万元、曾海燕 8 万元);3.判令益升益恒公司支付
保全保险费 12109.6 元(其中谢斌 9687.78 元、曾海燕 2421.92 元);4.益升益恒
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申请费。
益升益恒公司向一审法院反诉请求:1.请求撤销谢斌、曾海燕、益升益恒公司之前订立的《关于北京京华友好医院有限公司之增资扩股协议》;2.判令谢斌返还已经支付的股权转让款 544 万元、曾海燕返还已经支付的股权转让款 136 万元;3.判领谢斌支付因本案支出的律师费 36.8 万元、曾海燕支付因本案支出的律师费9.2 万元;4.诉讼费由谢斌、曾海燕按照 4:1 比例承担。
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五条、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一、驳回谢斌、曾海燕全部诉讼请求。二、驳回益升益恒(北京)医学技术股份公司全部反诉请求。
谢斌、曾海燕上诉请求:1 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查清事实后依法改判支持谢斌、曾海燕的请求;2 一、二审案件诉讼费用由益升益恒公司承担。
(五)被告答辩状的基本内容:
益升益恒公司辩称,不同意谢斌、曾海燕的上诉请求,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同意一审判决,请求驳回谢斌、曾海燕的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
三、判决情况(适用于判决或裁决阶段)

于 2021 年 8 月 27 日收到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 2021 年 8 月 20 日作出
的终审判决,判决结果如下:
谢斌、曾海燕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规

公告编号:2021-021

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 56984 元,由谢斌、曾海燕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针对本案诉讼结果,公司拟采取的措施如下:
公司将依法依规加强对日常经营、财务风险的管理。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经营及财务方面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各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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