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天毅: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江苏天毅资讯
2020-04-16 16:1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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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0-04-16


证券代码:870442 证券简称:江苏天毅 主办券商:东兴证券
江苏天毅冷镦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0 年 4 月 16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
订<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议案》,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5 票; 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江苏天毅冷镦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司的关联交易,保证公司与各关联人所发生的关联交
易的合法性、公允性、合理性;为了保证公司各项业务能够通过必要的关联交易顺利地开展,保障股东和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在确认和处理有关关联人之间关联关系与关联交易时,应遵
循并贯彻以下原则:

(一)尽量避免或减少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

(二)确定关联交易价格时,应遵循“自愿、平等、诚实信用以及等价有
偿”的原则,并以书面协议方式予以确定。

(三)关联董事和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四)必要时聘请独立财务顾问或专业评估机构发表意见和报告。

第三条 公司在处理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时,不得损害其他股东的合
法权益。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如控股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则公司董事会有权依法采取措施冻结该股东所持公司股份,并以依法拍卖该股份所得资金归还上述占用资金。

第四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条 公司关联交易的内部控制应遵循诚实信用、平等、自愿、公平、
公开、公允的原则,不得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

第六条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应签订书面协议。协议的签订应当
遵循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协议内容应明确、具体。公司应将该协议的订立、变更、终止及履行情况等事项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披露。

第七条 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关联人以垄断采购和销售业务渠道等方
式干预公司的经营,损害公司利益。关联交易活动应遵循商业原则,关联交易的价格原则上应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或收费的标准。公司应对关联交易的定价依据予以充分披露。

第二章 关联人

第八条 关联人主要指在公司的财务和经营决策中,能够直接或间接控制
公司或对公司施加重大影响的企业或个人。

第九条 公司应当根据对公司控制和影响的方式、途径、程序及可能的结
果等方面对关联人作出实质性判断,并作出不损害公司利益的选择。

第十条 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十一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由本条第(一)项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
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由本制度第十二条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由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其他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者一致行动人;

(五)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十二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本制度第十一条(一)所列法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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