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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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观韬(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南通大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观意字2024第008092号
致:南通大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观韬(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南通大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地电气”或“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列席大地电气于2024年11月25日召开的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南通大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南通大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项进行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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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文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公司承诺其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不存在重大隐瞒和遗漏。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文件予以公告。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一)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依照《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规定提前通知了公司各股东。
公司于2024年11月8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并形成决议,决定于2024年11月25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公司董事会于2024年11月8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http://www.bse.cn/)发布了《南通大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提供网络投票)》(以下简称“《通知》”),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日期、会议地点、召开方式、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现场会议登记等内容通知了各股东。公告的刊登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满15日。
(二)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2024年11月25日15:00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在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永和路1166号公司三楼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通知》中所告知的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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