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2-05-16
万商天勤(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
上海普英特高层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2022)万商天勤法意字第 710 号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8 号金茂大厦 32 层
电话:021-50819091 传真:021-50819591
万商天勤(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普英特高层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2022)万商天勤法意字第 710 号
致:上海普英特高层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万商天勤(上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普英特高层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 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年度股东大会”),就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进行了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治理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普英特高层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审查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审查的相关文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公司向本所提供的文件及所作的陈述是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提供,不存在虚假陈述、隐瞒和遗漏,上述文件原件及其签字、盖章是真实有效的,文件的复印件、影印件、扫描件、副本与原件、正本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公司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本次年度
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定文件予以公告,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律师事先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基于前述,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一、 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
1、2022 年 4 月 26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会议决定召
开本次年度股东大会。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2、2022 年 4 月 26 日,公司董事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网站上公
告了《上海普英特高层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年度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审议内容和召开方式等事项。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20 日。
(二)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召开
经核查,因受疫情管控因素影响,本次年度股东大会采取视频会议方式召开
和表决。会议于 2022 年 5 月 16 日(星期一)上午 10 点在如期召开,会议由公
司董事长蒯文龙先生主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年度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信息披露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 出席本次年度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代理人
出席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4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2,850,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00%。出席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股东均为股权登记日2022年5月10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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