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2-05-26
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南通海盟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
的律师见证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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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南通海盟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
的律师见证法律意见
【 】盈沪意见字第 号
致:南通海盟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作为南通海盟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专项法律顾问,受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以下简称“《披露细则》”)以及《南通海盟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而出具。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在本法律意见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披露细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此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已对与出具法律意见有关的所有文件材料进行审查判断,并根据对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本所律师对公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经查验,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已审议通过《关于提请召开 2021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2021 年 4 月 28 日,公司董事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
平台发布了《南通海盟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
告》,决定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于 2021 年 5 月 25 日上午 10:00 召开,本
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为 2022 年 5 月 20 日,会议登记时间为 2022 年 5 月 24
日上午 8:00-10:00,会议地点为南通海盟纺织科技有限公司二楼东侧会议室,采用现场方式召开。
2021 年 5 月 25 日上午 10:00,本次股东大会在南通海盟纺织科技有限公司二
楼东侧会议室召开。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一致。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会议召集人资格
(一)会议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董事长王惠一主持,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召集人的资格,有权召集本次股东大会。
(二)出席会议的股东
根据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的身份证明等文件,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 9 人,合计持有表决权的股价为 33,000,000 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 100%。其中,李玲委托王惠立投票表决,其他股东全部出席。
经核查股权登记日期为 2021 年 5 月 20 日的证券持有人名册,上述各股东为
截止 2021 年 5 月 20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登记在册
的股东。
(三)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会议人员除公司股东及股东代表外,还包括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指派的律师。
因受新冠肺炎疫情封控影响,本所律师通过腾讯视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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