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7-05-15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宝源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股字[2017]A02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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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宝源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股字[2017]A0265号
致:山东宝源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细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从业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山东宝源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山东宝源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核查和验证(以下称“查验”)并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从业办法》第六条、第二十条和《信息披露细则》第二十九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查验,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定召开并由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于 2017年4月24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网站(网址:http://www.neeq.com.cn)公开发布了《山东宝源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股东有权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及登记办法、联系地址、联系人等事项,同时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并对有关议案的内容进行了披露。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2017年5月15日上午10:00-12:00在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成都大街8号山东宝源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如期召开,由公司董事长刘宝德先生主持。
经查验,公司董事会已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本次股东大会,并已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内容进行了披露,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会议内容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和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定召集并发布公告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2.根据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签到表及股东的委托代理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并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的委托代理人共计4人,代表股份39,000,000万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97.2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还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经办律师。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各项议案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及表决的事项为公司已公告的会议通知中所列明的全部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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