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0-04-24
证券代码:870404 证券简称: 巨力电缆 主办券商:东吴证券
云南巨力电缆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0 年 4 月 22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云南巨力股份有
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云南巨力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云南巨力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公司行为,保证股东大会法依规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治理规则》”)以及《云南巨力电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保证股东大会按时召开和股东依法行使权利,审议相关议
案,做出相关决议。
第三条 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并于每一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发生《公司法》第一百条或
《公司章程》第四十二条的情形时,董事会应当在 2 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公司应当及时告知主办券商,并披露公告说明原因。
第五条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大会以及股东大会提供网络投票的,应当聘请律师对股东大会召开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法律意见至少应当包括:
(一)股东大会召集、召开是否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决议事项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与本次股东大会相关的事项合法合规性意见。
第二章 股东大会召集
第六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议事规则的时限内召集股东大会。
第七条 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在收到书面提议文件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
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做出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决议后 5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如果股东大会通知中需对会议内容做出变更,须事前征得监事会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收到监事会书面提议文件后 10 日内未提出书面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反馈意见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的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临时股东大会。
第八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在收到该股东书面请求文件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做出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决议后 5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如果股东大会通知中需对请求内容做出变更,须事前征得提议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收到监事会书面提议文件后 10 日内未提出书面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反馈意见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收到提议请求后 5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如果股东大会通知中需对请求提议内容做出变更,须事前征得提议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临时股东大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临时股东大会。
第九条 监事会或者股东决定自行召集临时股东大会的,董事会和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应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的,召集人可持召集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但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之外的其他用途。
第十条 对于监事会或者股东决定自行召集临时股东大会的,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应按照股转系统信息披露细则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业务。
第十一条 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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