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7-03-21
浙江肯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浙江肯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投资
的管理,规范公司对外投资行为,防范投资风险,提高资金运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要求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公司对外进行的投资行为。即公司将货
币资金以及经资产评估后的房屋、机器、设备等实物,以及专利权、技术成果、商标权、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作价出资,进行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
第三条 建立本制度旨在建立有效的管理机制,对公司在组织资源、资产、
投资等经营运作过程中进行效益促进和风险控制,保障资金运营的收益性和安全性,提高公司的盈利能力和抗风险能力。
第四条 对外投资的原则:
(一) 必须遵循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 必须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
(三) 必须规模适度,量力而行,不能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发展。
(四) 必须坚持效益优先的原则。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
第五条 公司对外投资的审批应严格按照《公司法》等国家现行有关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等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董事会审批权限不能超出公司股东大会的授权,超出董事会审批权限的由股东大会审批。
第六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对重大投资的审批权限如下:
(一)达到下列权限标准的投资事宜由公司股东大会决定:
1、投资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投资
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投资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3,000万元;3、投资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300万元;
4、投资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3,000万元;
5、投资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300万元;
(二)达到下列权限标准且未达到公司股东大会权限标准的投资事宜由公司董事会决定:
1、投资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20%以上,该交易
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投资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2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3、投资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2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200万元;
4、投资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2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5、投资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2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200万元。
(三)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未达到公司董事会权限标准的投资事宜由公司董事长决定,并报董事会备案。
第七条 公司对外投资划分为长期投资和短期投资两大类:
(一)短期投资主要指:公司购入的能随时变现且持有时间不超过一年(含一年)的投资,包括各种股票、债券、基金等。
(二)长期投资主要指:公司投出的在一年内或超出一年外不能随时变现或不准备随时变现的各种投资,包括债券投资、股权投资和其他投资。
公司长期投资类型:
1、公司独立兴办的企业或独立出资的经营项目;
2、公司出资与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成立合资、合作公司或开发项目;3、参股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
(三)公司进行短期和长期投资,须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对投资的必要性、可行性、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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