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6-12-22
北京市中产律师事务所
关于唐山鼎诚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北京市中产律师事务所
二零一六年十二月
中国北京市朝阳区安慧里四区15号楼中国五矿大厦1210室 邮编:10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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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产律师事务所
关于唐山鼎诚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致:唐山鼎诚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产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唐山鼎诚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诚医药”或“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专项法律顾问,于2016年9月11日出具了《北京市中产律师事务所关于唐山鼎诚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于2016年11月11日出具了《北京市中产律师事务所关于唐山鼎诚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现本所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下发的《关于唐山鼎诚医药股份有限公司挂牌申请文件的第二次反馈意见》(以下简称“《反馈意见(二)》”),就《反馈意见(二)》中所涉相关法律问题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声明如下事项:
一、《法律意见书》中所述之本所的声明事项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二、本所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申请挂牌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申报材料上报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审核,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责任。
三、本所同意公司在其为本次申请挂牌而编制的《公开转让说明书》中部分或全部引用或根据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审查要求引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但是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四、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系在《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的基础上根据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的审核要求补充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所使用的术语、名称、缩略语,除特别说明外,与其在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中的含义相同。
五、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申请本次挂牌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和用途。
六、本所及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现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一、问题:关于负面清单核查。请公司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业务问答-关于挂牌条件适用若干问题的解答(二)》,着重从以下方面充分论证说明公司是否存在负面清单所列情形:1)公司是否属于科技创新类公司;2)若属于科技创新类公司,且因新产品研发或新服务培育原因而营业收入少于1000万元,请论证说明“新产品研发或新服务培育”对公司经营的影响;3)若属于非科技创新类公司,请论证说明最近两年累计营业收入是否低于行业同期平均水平;4)若属于非科技创新类公司且最近两年及一期持续亏损,请论证说明“最近两年营业收入是否持续增长,且年均复合增长率超过 50%”;5)公司最近一年及一期的主营业务中是否存在国家淘汰落后及过剩产能类产业。请主办券商、律师、会计师核查前述事项,并就公司是否符合挂牌条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意见: 1)公司是否属于科技创新类公司;
依据《全国中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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