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4-26
证券代码:870371 证券简称:鑫梓润 主办券商:首创证券
深圳市鑫梓润智慧城市管家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25 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重新制定<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本议案尚需提交至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深圳市鑫梓润智慧城市管家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深圳市鑫梓润智慧城市管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对外担保行为,有效控制担保风险,保护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
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全
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2 号——提供担
保》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深圳市鑫梓润智慧城市
管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
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非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任何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自有资产或信用为其他单位或个人提
供的保证、抵押、质押以及其他形式的担保,包括本公司对子公司的
担保。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
下同)的一切对外担保行为。
第二章 一般原则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下列一般原则:
(一) 符合《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
(二) 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公司
及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不得相互提供担保;公司的分支
机构、职能部门不得擅自对外提供担保。
(三)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或其指定的第三人应当提供反担保,
反担保的范围应当与公司提供担保的范围相当。
(四) 公司全体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审慎对待对外担保,严格控
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对任何强令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
的行为应当予以拒绝;
(五)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必须如实向公司聘请的审计机构提供全部对
外担保事项;
(六) 公司必须严格按照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公司股票挂牌交易所有
关规定,认真履行对外担保事项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
并对违规或失当的担保产生的损失在其职责范围内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章 提供担保的情形
第七条 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提供担保:
(一)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企业;
(二)与公司具有重要业务关系的企业;
(三)与公司有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企业;
(四)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其他有控制关系的企业;
以上企业须同时具有偿债能力,并符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八条 虽不符合本制度第七条所列条件,但公司认为需要发展与其业务往来
和合作关系的申请担保人且风险较小的,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
二以上董事同意并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可以为其提供担保。
第九条 担保的债务种类包括但不限于申请银行授信额度、银行贷款、开立信
用证、银行承兑汇票、银行保函等。
第四章 审批权限及程序
第一节 审批权限
第十条 公司的股东大会和董事会是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决策机构。公司为他
人提供担保的,应当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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