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4-26
证券代码:870371 证券简称:鑫梓润 主办券商:首创证券
深圳市鑫梓润智慧城市管家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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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25 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重新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本议案尚需提交至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深圳市鑫梓润智慧城市管家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规范深圳市鑫梓润智慧城市管家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的组织和运作,保障监事
会依法独立行使监督权,确保公司资产的安全增值、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以及《深圳市鑫梓润智慧城
市管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章程”),特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依法行使公司监督权,保障股东权益、公司利益和员工的合法
权益不受侵犯。
第三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忠实履行监事会和监事职责。第四条 监事依法行使监督权的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
监事履行职责时,公司各单位应当予以协助,不得拒绝、推诿或阻挠。
第二章 监事会的性质和职权
第五条 监事会是公司依法设立的监督机构,对股东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第六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进行审核;
(二)检查公司的财务,对公司的重大生产经营活动行使监督;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
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
(八)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九)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
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
承担。
(十)要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监事会会议并解答监事会关
注的问题;
(十一)负责对控股股东、其他关联方占用或者转移公司资金、资产
及其他资源的日常监督,指导和检查公司建立的防止控股股东
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的内部控制制度和相关措施,对报送监
管机构公开披露的控股股东、其他关联方占用或者转移公司资
金、资产及其他资源的有关资料和信息进行审核。
(十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
的其他职权。
第三章 监事会的产生和监事的任职资格
第七条 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包括股东代表和不低于监事会成员总数三分
之一的员工代表。
第八条 监事会中的股东代表由股东提出候选人名单,经股东大会出席会议的
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同意选举产生,更换时亦同。监事会中的
员工代表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更换时亦同。
第九条 监事会设监事会主席一名,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十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三年。任届期满,连选可以连任。监事任期届满前,
股东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十一条 监事一般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能够维护股东权益和公司利益;
(二)坚持原则,廉洁奉公、办事公道;
(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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