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8-10-29
证券代码:870351 证券简称:建安股份 主办券商:东北证券
吉林省建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仲裁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本次重大仲裁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18年8月1日
仲裁受理日期:2018年7月30日
仲裁机构的名称:吉林仲裁委员会
仲裁机构的所在地:吉林省吉林市北京路111号
二、 有关重大仲裁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 申请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吉林省建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宣法
仲裁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李江、吉林衡丰律师事务所
其他信息(如有):无
(二) 被申请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绿地集团吉林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彭伟
仲裁代理人及所属律所:郭永琢、刘珊、均为该公司法务
其他信息(如有):无
(三) 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1、吉林绿地世纪城-卢浮公馆项目
2012年6月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了《吉林绿地城-卢浮公
馆项目塑钢门窗、断桥铝门窗采购及安装合同》(二),合同签订
后申请人按约定履行义务,该工程已于2013年9月25日验收合
格并结算完毕。该项目质保已于2015年4月25日到期,但被申
请人仅支付部分质保金,尚欠质保金余款36,504.00元未付;
2、中央广场项目
2013年10月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了《吉林绿地中央广场
项目断桥铝门窗采购安装合同》,后双方又签订了《补充协议》,
合同签订后申请人按约定履行义务,于2016年8月4日验收合格。
2018年1月11日双方签订了《工程结算确认协议书》,工程结算
价为2,038,023.00元,尚欠申请人工程款1,298,023.00元;
3、中央广场(A区)项目
2015年6月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了《吉林绿地中央广场
(A区)项目塑钢门窗、断桥铝门窗制作及安装工程合同》,后双
方又签订了《补充协议》,合同签订后申请人按约定履行义务,于
2016年9月1日验收合格。2017年12月13日双方签订了《工程
结算确认协议书》,工程结算价为2,004,990.00元,尚欠申请人
以上三项工程被申请人共欠申请人工程款1,737,517.00元,
申请人在多次催要未果情况下,向吉林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四) 仲裁的请求及依据:
1、请求裁决被申请人给付拖欠的工程款1,737,517.00元及
利息(利息分三部分,(1)从2015年4月24日起以36,504.00
元为基数,按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给付完毕
为止,截至目前产生利息约8,000.00元;(2)从2016年8月4日
起以1,298,023.00元为基数,按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
率计算,至给付完毕为止,截止目前产生利息约15万元;(3)
从2016年9月1日起以402,990.00元为基数,按人民银行同期
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给付完毕为止,截止目前产生利息约
44,000元);
2、仲裁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五) 案件进展情况:
2018年10月26日,公司收到吉林仲裁委员会[2018]吉仲调字第0041号《调解书》。双方当事人均同意调解,在仲裁庭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并请求仲裁庭按调解协议内容制作调解书。具体内容如下:
1、被申请人绿地集团吉林置业有限公司给付申请人吉林省建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工程款1,735,191.00元(已扣除垫付的垃圾清运费等2,326.00元),于2019年1月31日前给付工程款500,000.00元、2019年3月31日前给付工程款500,000.00元、2019年4月30日前给付工程款余款735,191.00元(当期实际付款前五日,申请人
吉林省建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向被申请人绿地集团吉林置业有限公司开具当期相同额度的增值税发票)。如被申请人绿地集团吉林置业有限公司逾期给付上述工程款,应以当期应付未付款项为基数,以当期付款日期为起算点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利息;
2、申请人吉林省建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放弃其他仲裁请求,双方履行完毕上述确定义务后,本次仲裁审理的三个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项下再无其他争议;
3、仲裁费27,181.00元,由申请人吉林省建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调解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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