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8-08-03
公告编号:2018-025
证券代码:870351 证券简称:建安股份 主办券商:东北证券
吉林省建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仲裁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本次重大仲裁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18年8月1日
仲裁受理日期:2018年7月30日
仲裁机构的名称:吉林仲裁委员会
仲裁机构的所在地:吉林省吉林市北京路111号
二、 有关重大仲裁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申请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吉林省建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宣法
仲裁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李江、吉林衡丰律师事务所
其他信息(如有):无
(二)被申请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绿地集团吉林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庭军
仲裁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未知
其他信息(如有):无
(三)第三人或其他利害相关人基本信息(如适用):
姓名或名称: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无
公告编号:2018-025
仲裁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
其他信息(如有):无
(四)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1、吉林绿地世纪城-卢浮公馆项目
2012年6月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了《吉林绿地城-卢浮公馆项目塑钢门窗、断桥铝门窗采购及安装合同》(二),合同签订后申请人按约定履行义务,该工程已于2013年9月25日验收合格并结算完毕。该项目质保已于2015年4月25日到期,但被申请人仅支付部分质保金,尚欠质保金余款36,504元未付;
2、中央广场项目
2013年10月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了《吉林绿地中央广场项目断桥铝门窗采购安装合同》,后双方又签订了《补充协议》,合同签订后申请人按约定履行义务,于2016年8月4日验收合格。2018年1月11日双方签订了《工程结算确认协议书》,工程结算价为2,038,023元,尚欠申请人工程款1,298,023元;
3、中央广场(A区)项目
2015年6月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了《吉林绿地中央广场(A区)项目塑钢门窗、断桥铝门窗制作及安装工程合同》,后双方又签订了《补充协议》,合同签订后申请人按约定履行义务,于2016年9月1日验收合格。2017年12月13日双方签订了《工程结算确认协议书》,工程结算价为2,004,990元,尚欠申请人工程款402,990元;
以上三项工程被申请人共欠申请人1,737,517元,申请人在多次催要未果情况下,向吉林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五)仲裁的请求及依据:
1、请求裁决被申请人给付拖欠的工程款1,737,517元及利息(利息分三部分,(1)从2015年4月24日起以36,504元为基数,按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给付完毕为止,截止目前产生利息约8,000元;(2)从2016年8月4日起以1,298,023元为基数,按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给付完毕为止,截止目前产生利息约15万元;(3)从2016年9月1日起以402,9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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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为基数,按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给付完毕为止,截止目前产生利息约44,000元);
2、仲裁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三、 本次公告的仲裁对公司经营及财务方面的影响
(一)本次仲裁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该仲裁尚未裁决,公司目前正常生产经营未受到重大不利影响。公司将依法积极处理并保障自身的合法权利,避免对公司及投资者造成损失,根据仲裁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本次仲裁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由于本次仲裁尚未裁决,对公司财务方面暂未产生影响。公司将根据仲裁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 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截止本公告披露之日,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仲裁事项。
五、 备查文件目录
(一)仲裁申请书
(二)案件受理通知书
吉林省建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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