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7-09-11
证券代码:870351 证券简称:建安股份 主办券商:东北证券
吉林省建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一)受理日期:2017年9月6日
(二)受理机构名称: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三)受理机构所在地: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红梅街2388
号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原告基本信息
1.公司名称:吉林省建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 法定代表人:吴宣法
3.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李江 吉林衡丰律师事务所
4. 其他信息:长春市绿园经济开发区医药食品工业园
(二)被告基本信息
1.公司名称:吉林省晟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2. 法定代表人:王宝成
3.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不详
4. 其他信息:无
(三)第三人或其他利害相关人基本信息
本次诉讼不涉及第三人或其他利害相关人。
(四)基本案情
2013年5月8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晟鑫康诗丹郡一期断
桥铝门窗制作安装合同书 》,2014年3月11日和2015年5月8日
又分别签订《晟鑫康诗丹郡一期断桥铝门窗制作安装合同书补充协议》和《晟鑫康诗丹郡一期断桥铝门窗制作安装合同书补充协议 2》,约定:被告开发建设的晟鑫康诗丹郡住宅小区一期 17栋、29-33栋、35-39栋(39栋被告未建设)、51栋以及二期1栋、18-23栋(20-23栋被告另行发包)断桥铝门窗制作安装工程发包给原告施工。合同中还对价款及付款方式等进行了具体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定履行合同义务,但被告未按约定支付合同价款,致使工程持续近四年时间,给原告造成了极大资金压力和经济损失,2017年5月7日原告全部完成施工,并按约定向被告提交竣工验收申请及结算文件,但被告至今仍未全部组织竣工验收也未全部进行结算。经原告按合同约定结算,原告完成的上述工程款总额为 3,882,273.90 元,但被告只给付1,426,504.00元,尚欠原告2,455,769.90元。
(五)诉讼或仲裁的请求及依据
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工程款2,455,769.90元;
2、案件受理费、鉴定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诉讼依据:
2013年5月8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晟鑫康诗丹郡一期断桥
铝门窗制作安装合同书 》,2014年3月11日和2015年5月8日又
分别签订《晟鑫康诗丹郡一期断桥铝门窗制作安装合同书补充协议》和《晟鑫康诗丹郡一期断桥铝门窗制作安装合同书补充协议 2》,合同中对价款及付款方式等进行了具体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定履行合同义务,但被告未按约定支付合同价款,已经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现原告依法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拖欠的工程款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鉴定费、保全费。
(六)被告答辩状的基本内容
无
(七)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无
三、判决、裁定或裁决情况
该诉讼事项已由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受理,截止至本公告日,公司尚未收到法院开庭审理的通知。
四、 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事项
无
五、 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一)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诉讼中,公司作为原告将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截止至本公告日,公司尚未收到法院开庭审理的通知,公司目前各项经营业务正常开展,本次诉讼不会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二)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截止至本公告日,公司尚未收到法院开庭审理的通知,上述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暂无法估计本次诉讼结果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公司将及时对该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六、 备查文件目录
(一)民事诉状;
(二)《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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