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7-02-27
证券代码:870340 证券简称:泰利达 主办券商:恒泰证券
江苏泰利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1号——信息披露》、以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以下简称“《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江苏泰利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为规范江苏泰利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行为,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增加公司透明度,维护公司在资本市场的良好形象,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
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信息以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在第一时间内,报送主办券商,经主办券商审查后,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网站上,向社会公众公布。
第三条 公司依法披露信息应在指定披露平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
公司网站上公告。公司在其他媒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指定披露平台的披露时间。
第四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责任,公司应该忠实诚信履行持续信
息披露的义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转让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五条 公司信息披露要体现公开、公正、公平对待所有股东的原
则。
第六条 公司应当将董事会秘书或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的任职及职业
经历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报备并披露,发生变更时亦同。上述人员离职无人接替或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指定一名高级管理人员负责信息披露事务并披露。
第七条 公司应当在挂牌时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报备董事、监事
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职业经历及持有公司股票情况。
有新任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或上述报备事项发生变化的,公司应当在两个转让日内将最新资料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报备。
第八条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公司挂牌时签署遵守全国
股份转让系统公司业务规则及监管要求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以下简称“承诺书”),并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报备。
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董事会通过其任命后五个转让日内签署上述承诺书并报备。
第九条 公司披露重大信息之前,应当经主办券商审查,公司不得披
露未经主办券商审查的重大信息。
公司在其他媒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指定披露平台的披露时间。
第十条 公司发生的或者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挂牌公司信息披
露细则》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没有具体规定,但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股票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二章 应当披露的信息及披露标准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开转让说明书、定向转让说明
书、定向发行说明书、发行情况报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第一节 公开转让说明书、定向转让说明书、
定向发行说明书和发行情况报告书
第十二条 公司编制公开转让说明书应当符合相关规定。凡是对投资
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在公开转让说明书中披露。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开转让说明书
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公开转让说明书应当加盖公司公章。
第十四条 公开转让说明书引用主办券商、证券服务机构的专业意见
或者报告的,相关内容应当与主办券商、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文件内容一致,确保引用主办券商、证券服务机构的意见不会产生误导。
第十五条 上述第十二条至第十四条有关公开转让说明书的规定,适
用于公司定向转让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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