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利达: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的公告
泰利达资讯
2017-02-27 17:16:29
  • 点赞
  • 评论
  •   ♥  收藏
  • A
    分享到:

公告日期:2017-02-27

证券代码:870340 证券简称:泰利达 主办券商:恒泰证券



江苏泰利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江苏泰利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年度报告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增强年度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推进公司内控制度建设,加大对年度报告信息披露相关责任人员的问责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制度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年度报告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年报信



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以及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披露信息出现重大差错,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追究与处理制度。



第三条 公司财务总监、会计机构负责人、财务会计人员、各部门



负责人及其他相关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严格遵守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报告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公司有关人员不得干扰、阻碍审计机构及相关注册会计师独立、客观的进行年报审计工作。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会计机构负责人、公司各部门负责人以及与



年报信息披露相关的其他人员在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工作中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规章制度,未勤勉尽责或者不履行职责,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的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



在重大会计差错、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等情形。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一)年度财务报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存在重大会计差错;



(二)违反中国证监会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发布的有关挂牌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年报信息披露指引、细则、通知等,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违反《公司章程》、本制度以及公司其他内部控制制度,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未按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规程办事且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重大失误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形以及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情形。



第六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



责任。公司实施责任追究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原则;



(二)有责必问、有错必究原则;



(三)权利与义务相对等、过错与责任相对应原则;



(四)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原则。



第七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在董事会的领导下,负责收集、汇总与



追究责任有关的材料,按照制度规定提出认定意见和相关处理方案,经董事会审核同意批准。



第二章 重大差错的认定标准



第八条 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的具体认定标准:



(一)涉及资产、负债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资产总额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二)涉及净资产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总额



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三)涉及收入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收入总额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四)涉及利润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5%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五)会计差错金额直接影响盈亏性质;



(六)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进行更正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