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1-05-19
北京德恒(合肥)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奥里奥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梅山路 18 号国际金融中心 B 座 45 楼
电话:(86)551-65226519 传真:(86)551-65226502 邮编:230001
北京德恒(合肥)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奥里奥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2021 德恒合肥法意 083-3 号
致: 安徽奥里奥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合肥)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安徽奥里奥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张蕾律师、李刘玲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 “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安徽奥里奥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安徽奥里奥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而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作出本法律意见所必需的文件和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中,本所律师仅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它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公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根据 2021 年 4 月 28 日召开的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司
董事会召集本次股东大会。
公司董事会于 2021 年 4 月 28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
台(http://www.neeq.com.cn)发布了《安徽奥里奥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以下简称“会议通知”)(公告编号:2021-010)。会议公告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召开方式、召开日期和时间、出席对象、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1 年 5 月 19 日下午 14 时在合肥市习友路与
香樟大道交口深港产业园 3 栋 B 座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由董事长王莉莉主持,就会议通知中的议案进行审议。董事会秘书当场对本次会议作记录,会议记录由出席本次会议的会议记录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签名。
经核查,公司发出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的时间、方式及通知的内容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内容与会议通知中公告的时间、地点和内容一致,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
经核查,出席公司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 4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30,330,001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00%。出席会议的股东系截至 2021年 5 月 14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或股东授权代表。
本次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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