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6-11-30
浙江麦格律师事务所
关于
新昌奔野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浙江麦格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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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麦格律师事务所
关于新昌奔野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致:新昌奔野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麦格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新昌奔野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奔野重工”或“本公司”或“公司”)委托,担任奔野重工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专项法律顾问,并于2016年8月26日出具了《浙江麦格律师事务所关于新昌奔野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关于新昌奔野重工股份有限公司挂牌申请文件的第一次反馈意见》(以下简称“反馈意见”)的要求,本所现受公司委托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除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作的修改或补充外,《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仍然有效。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的前提、假设和相关简称,除非另有说明,均同于《法律意见书》。
本所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提交的报备文件,随其他申报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奔野重工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报备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就反馈意见中所涉及律师应当说明的事宜,本所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1
一、公司特殊问题
1、请公司说明报告期初至申报审查期间,公司是否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若存在,请公司披露资金占用情况,包括且不限于占用主体、发生的时间与次数、金额、决策程序的完备性、资金占用费的支付情况、是否违反相应承诺、规范情况。
请主办券商、律师及会计师核查前述事项,并就公司是否符合挂牌条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经本所律师核查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编号为(2016)京会兴审字第04010377号《审计报告》(以下简称“审计报告”)及公司出具的说明等书面、电子材料,同时向公司相关人员进行了询问。核查到公司在报告期内受精清公及兴红奔野委托代办企业注册登记事项,公司代垫开办税费金额分别为30.00元和323.09元,另存在丁兴灿借备用金付零星采购款的情况,金额为5,000.00元。截止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代垫税费已经收回,零星采购的原材料已经入库。
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资金占用发生在有限公司阶段,关联方资金占用制度尚未建立,上述资金占用没有经过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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