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7-05-18
证券代码:870321 证券简称:旷远能源 主办券商:中信证券
旷远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目录
第一章 总则......3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3
第三章 股东大会的召集......5
第四章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7
第五章 股东大会的召开......9
第六章 股东大会的表决及决议......11
第七章 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15
第八章附则......1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明确股东大会的职责权限、规范其运作程序、充
分发挥股东大会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旷远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及公司章程的
相关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三条 公司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设立时为发起人)组成,股
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一)修改公司章程;
(十二)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三)审议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
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
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内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书面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
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二十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各股东。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临时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并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股东大会不得对前两款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第七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
方式和途径,如网络等方式,扩大股东参与股东大会的比例。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第八条 董事会负责落实召开股东大会的各项筹备和组织工作。
第九条 股东大会的召开应坚持朴素从简的原则,不得给予出席会
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额外的利益。
第三章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十条 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
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的,由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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