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7-04-18
上海锦天城(厦门)律师事务所
关于旷远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发行合法合规性的法律意见书
中国厦门市思明区环岛东路1801号中航紫金广场A栋18层
电话/Tel: 86-592-2613399 传真/Fax: 86-592-2630863
www.allbrightlaw.com
上海锦天城(厦门)律师事务所
关于旷远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发行合法合规性的
法律意见书
2017厦锦律书字第0022号
致:旷远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敬启者:
上海锦天城(厦门)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执业资格的律师事务所。本所接受旷远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指派朱智真律师、罗亚楠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为公司本次定向发行股票事宜提供专项法律服务。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
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指南》、《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细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公司本次定向发行股票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上海锦天城(厦门)律师事务所 --1-- 法律意见书
目录
第一部分 引言......-3-
简称与定义......-3-
假定与声明......-4-
第二部分 正文......-6-
一、本次股票发行符合豁免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核准发行的条件......-6-
二、本次股票发行对象符合关于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有关规定......-7-
三、本次股票发行过程及结果合法合规......-10-
四、与本次股票发行相关的法律文件......-13-
五、现有股东优先认购安排......-13-
六、本次股票发行的认购方式......-14-
七、本次股票发行涉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或私募投资基金的情况......-14-
八、本次股票发行涉及股份代持的情况......-15-
九、本次股票发行涉及持股平台的情况......-15-
十、本次股票发行的相关主体及发行对象涉及失信联合惩戒的情况......-16-
十一、结论意见......-16-
上海锦天城(厦门)律师事务所 --2-- 法律意见书
第一部分 引言
简称与定义
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公司、发行人、旷远能源、指 旷远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挂牌公司
本次发行、本次股票发行、指 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500万股
本次定向发行股票
发行对象、认购对象 指 包括公司两名自然人投资者以及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平
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两家具备做市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在
内的发行对象
做市商 指 合计认购本次定向发行440万股股票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及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两家具备做市业务资格的证
券公司的合称
《股票发行方案》 指 公司于2017年2月10日召开的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