旷远能源:上海锦天城(厦门)律师事务所关于旷远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发行合法合规的法律意见书
旷远能源资讯
2017-04-18 15:3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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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7-04-18

上海锦天城(厦门)律师事务所



关于旷远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发行合法合规性的法律意见书



中国厦门市思明区环岛东路1801号中航紫金广场A栋18层



电话/Tel: 86-592-2613399 传真/Fax: 86-592-26308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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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锦天城(厦门)律师事务所



关于旷远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发行合法合规性的



法律意见书



2017厦锦律书字第0022号



致:旷远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敬启者:



上海锦天城(厦门)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执业资格的律师事务所。本所接受旷远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指派朱智真律师、罗亚楠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为公司本次定向发行股票事宜提供专项法律服务。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



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指南》、《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细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公司本次定向发行股票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上海锦天城(厦门)律师事务所 --1-- 法律意见书



目录



第一部分 引言......-3-



简称与定义......-3-



假定与声明......-4-



第二部分 正文......-6-



一、本次股票发行符合豁免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核准发行的条件......-6-



二、本次股票发行对象符合关于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有关规定......-7-



三、本次股票发行过程及结果合法合规......-10-



四、与本次股票发行相关的法律文件......-13-



五、现有股东优先认购安排......-13-



六、本次股票发行的认购方式......-14-



七、本次股票发行涉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或私募投资基金的情况......-14-



八、本次股票发行涉及股份代持的情况......-15-



九、本次股票发行涉及持股平台的情况......-15-



十、本次股票发行的相关主体及发行对象涉及失信联合惩戒的情况......-16-



十一、结论意见......-16-



上海锦天城(厦门)律师事务所 --2-- 法律意见书



第一部分 引言



简称与定义



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公司、发行人、旷远能源、指 旷远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挂牌公司



本次发行、本次股票发行、指 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500万股



本次定向发行股票



发行对象、认购对象 指 包括公司两名自然人投资者以及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平



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两家具备做市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在



内的发行对象



做市商 指 合计认购本次定向发行440万股股票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及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两家具备做市业务资格的证



券公司的合称



《股票发行方案》 指 公司于2017年2月10日召开的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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