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田股份: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朝田股份资讯
2017-05-19 17:2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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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7-05-19

北京中银(长沙)律师事务所



关于



上海朝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中国·长沙



二零一七年五月



致:上海朝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中银(长沙)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朝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进行律师见证,并发表本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等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朝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一)本所律师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是基于公司已承诺所有提供给本所律师的文件的正本以及经本所律师查验与正本保持一致的副本均为真实、完整、可靠,无隐瞒、 虚假或重大遗漏之处。



(二)本所律师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 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法律意见书作任何解释或说明。



为发表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依法查验了公司提供的下列资料:



1、公告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发布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通知事项;



2、出席会议的股东或其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持股证明文件、授权委托书等;



3、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公司股东名册、出席会议的股东的到会登记记录及相关资料;



4、本次股东大会会议文件、表决资料等。



鉴此,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 本次股东大会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于2017年4月



28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http://www.neeq.com.cn/)



公告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该等通知公告了会议召开时间、地点、方式、议案内容、会议登记办法等事项。



2、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的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于2017年5月18日在上海朝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召



开。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内容与会议通知公告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1、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名,均为公司董事



会确定的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合法授权的委托代理人,所持股份总数2000万股,占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100.00%。



2、经查验,除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外,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还有公司现任在职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该等人员具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出席/列席会议资格。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



3、会议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公司2016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于2017年5月18日召开公司 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临时提案的情况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未有增加临时提案的情况。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推举了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就列入本次股东大会议程的议案逐项进行了审议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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