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3-05-23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关于常州雅美特窗饰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常州雅美特窗饰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常州雅美特窗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 2022 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进行法律见证。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常州雅美特窗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会议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出席会议人员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情况,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重要事项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依据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本所律师对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其他公告文件一并予以公告,并对法律意见书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一) 2023 年 4 月 25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召集本次股
东大会。
(二) 2023 年 4 月 26 日,公司董事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的
信息披露平台上在法定期限内以公告方式刊登了《常州雅美特窗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公告编号:2023-014)(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公告》”)。
(三) 《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地点、会议召集人、出席对象、股权登记日、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备查文件目录等内容。
(四) 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3 年 5 月 20 日下午 15:30 时,在公司会议室召
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周国平先生主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
(一)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情况如下:
参加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29 名,代表股份 42,371,240 股,占公司总股
本的 99.36%;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和股东代表均持有有效的证明文件。
(二)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出席/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三)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召集。
综上,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审议的议案与《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公告》
中载明的议案完全一致。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没有提出新的议案。
四、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的表决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以记名投票的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列明的议案逐项进行了表决。
1. 审议《2022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以 42,371,240 股同意,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 股反
对,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 股弃权,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2. 审议《2022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以 42,371,240 股同意,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 股反
对,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 股弃权,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3. 审议《2022 年度报告及年度报告摘要》;
以 42,371,240 股同意,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 股反
对,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 股弃权,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4. 审议《2022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以 42,371,240 股同意,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 股反
对,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 股弃权,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5. 审议《2023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以 42,371,240 股同意,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 股反
对,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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