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3-05-18
北京德恒(太原)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西太康高科节能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德恒(太原)20G20230064 号
致:山西太康高科节能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太原)律师事务所接受山西太康高科节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康高科”或“公司”)委托,指派申帅律师、刘鹏飞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太康高科 2022 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的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及《山西太康高科节能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山西太康高科节能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太康高科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本所律师得到太康高科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
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仅供太康高科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太康高科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2023 年 4 月 28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提议召
开山西太康高科节能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2023 年 4 月
28 日,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等指定信息披露网站上刊登了《山西太康高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公告编号:2023-005),以公告形式通知了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项。上述公告载明了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开时间、会议召开地点、召集人、会议召开方式、会议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出席现场会议登记方法等相关事项,说明了有权出席本次股东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可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并参加表决的权利。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釆用现场投票的方式。现场会议于 2023 年 5 月 18 日
上午 9 时 30 分在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张四会主持,会议的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会议通知披露一致。本次股东大会就公告所列明的审议事项进行审议,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没有股东提出新的议案。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情况由董事会秘书制作了会议记录,并由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会议记录人、会议主持人等人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存档。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
根据出席会议股东提供的资料,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授权代表共计 20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12,439,53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100%。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均具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的合法、有效资格。
除上述股东外,公司全体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和本所律师出席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该等人员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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