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司达:董事会制度
伊司达资讯
2020-04-15 15:46: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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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0-04-15


证券代码:870276 证券简称:伊司达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
宁波伊司达环保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0 年 4 月 14 日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宁波伊司达环保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健全和规范宁波伊司达环保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议事和决策程序,明确公司董事会的职责权限,确保董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宁波伊司达环保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制定本议事规则的目的是规范公司董事会议事程序,提高董事会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的水平。

第三条 董事会是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机构,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在《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公司发展目标和重大经营活动的决策。

第四条 董事会对外代表公司,董事长是公司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在董事会领导下负责公司日常经营业务和行政管理活动,对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董事会对全体股东负责。


第五条 董事会接受公司监事会的监督,尊重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或建议。

第二章 董事的资格及任职

第六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 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 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 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 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或者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期限尚未届满;

(七) 被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或者证券交易所采取认定其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的纪律处分,期限尚未届满;

(八) 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其他情形。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独立董事(若有)应当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若有)职责所必须的工作经验,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其职责。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若有):
(一) 在公司或者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 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 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五) 为公司或者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六)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人员;

(七) 其他根据法律及相关业务员规则认定的人员。

第七条 董事会由五名董事组成。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第八条 非职工代表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但独立董事(若有)的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选举两名及以上的董事时采取累积投票制度。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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