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0-04-15
证券代码:870276 证券简称:伊司达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
宁波伊司达环保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拟修订《公司章程》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修订内容
根据《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相关规定,公司拟修订《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修订对照如下:
原规定 修订后
第十四条 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 第十四条 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涉及章程规定的纠纷,应当先行 理人员之间涉及章程规定的纠纷,应当先行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通过诉讼等方 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公司住所地
式解决。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减少公司 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 注册资本;(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四) 司合并;(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 股权激励;(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
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
股份的;(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
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六)公司为维护公
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 23 条第(一)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 23 条第(一)
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 23 条规定 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 23 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 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须经三分之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 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司依
让或者注销。公司依照第 23 条第(三)项规 照本章程第 23 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
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 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行股份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 1 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
年内转让给职工。 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
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
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
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二十九条 公司股票上市后,公司董事、监 第二十九条 公司挂牌后,公司董事、监事、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 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
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 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 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
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
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第四十一条 公司应当严格限制控股股东及 第四十一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其他关联方在日常经营性资金往来中通过各 控制的企业不得以下列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种方式直接或间接占用公司资金和资源,不 金:(一)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 控制的企业垫付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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