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0-03-09
证券代码:870261 证券简称:建投实业 主办券商:平安证券
建投嘉昱实业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拟修订《公司章程》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修订内容
根据《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相关规定,公司拟修订《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修订对照如下:
原规定 修订后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公司 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公司的股份:(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二)与 的股份:(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持有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三)将股份 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奖励给公司职工;(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 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收购其股份的。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进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行买卖公司股份的活动。公司收购公司股份, (五)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的应当根据法律、法规或政府监管机构规定的 情况。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进行买卖公
方式进行。 司股份的活动。公司收购公司股份,应当根
据法律、法规或政府监管机构规定的方式进
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
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公司股份的,应 项、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
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第 规定的情形收购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一款规定收购公司股份后,属于该条第一款 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收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 购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内注销;属于该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 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该条第一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 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该条第一款第收购的公司股份,应不超过公司已发行股份 (三)项、第(五)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 有的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公司已发行股份总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 1 年内转 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
让给职工。 销。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
的标的。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 监事会或者股东依法自行召集股东大会
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产生的必要费用由挂牌公司承担。
召集人应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前 召集人应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前以
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于会议召开 15 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于会
日前通知各股东。公司计算前述“20 日”、“15 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公司
日”的起始期限时,不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计算前述“20 日”、“15 日”的起始期限时,不
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一)会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一)会
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二)提交会议 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 审议的事项和提案;(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 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 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四)有权出席股东 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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