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2-08-15
公告编号:2022-016
证券代码:870256 证券简称:秦岭旅游 主办券商:西南证券
陕西太白山秦岭旅游股份有限公司涉及重大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民事裁定书、诉状副本的日期:2022 年 8 月 11 日
诉讼受理日期:2022 年 7 月 8 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陕西省眉县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陕西建工第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章辉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赵小萍、苏莲莲、泰和泰(西安)律师事务所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陕西太白山秦岭旅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宏科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无
姓名或名称:陕西太白山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白文成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无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陕西建工第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八建”)在《民事起诉状》中称:
八建与陕西太白山秦岭旅游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陕西太白山(集团)眉县索道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陕西太白山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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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简称“投资集团”)分别与 2013 年 12 月 2 日、2013 年 12 月 10 日签署《陕
西太白山国家森林公园天下索道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陕西太白山红河谷森林公园神仙索道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原告作为承包人,对二被告开发建设的位于陕西省眉县的“陕西太白山国家森林公园天下索道上、下站房工程”,“陕西太白山红河谷森林公园神仙岭索道上、下站房工程”两个项目进行施工,合同价款分别为 85,053,555.62 元、50,763,360.72 元。两份施工合同除工期和合同价款外,其余关于工程进度款结算与支付、竣工结算、违约索赔、争议解决方式等条款约定均一致。
上述施工合同签署后,二被告针对“陕西太白山国家森林公园天下索道上、下站房工程”项目增加配套设施签署重大事项会签单,新增工程价款 1350 万元。针对“陕西太白山红河谷森林公园神仙岭索道上、下站房工程”项目于 2015 年
3 月 2 日签署《补充协议》,对工程价款予以调增 2400 万元。
上述两份施工合同及相关协议签订后,原告遂组织人力物力进场施工,完成合同约定的所有工程内容及新增工程内容,“陕西太白山国家森林公园天下索道上、下站房工程”、“陕西太白山红河谷森林公园神仙岭索道上、下站房工程”
两个项目分别于 2015 年 1 月 5 日、2015 年 1 月 25 日竣工验收交付被告使用,
并分别于 2015 年 7 月 31 日、2015 年 6 月 16 日正式运营。
原告所施工的“陕西太白山国家森林公园天下索道上、下站房工程”结算总金额为 147,182,936.48 元、“陕西太白山红河谷森林公园神仙岭索道上、下站房工程”结算总金额为 112,584,689.88 元,两个项目合计结算总金额为259,767,626.36 元。但二被告仅支付原告部分工程款,剩余 114,136,906.4 元工程款经原告多次追索,二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拒付。另,陕西太白山(集团)眉县索道
建设有限公司于 2015 年 9 月 1 日更名为陕西太白山秦岭旅游股份有限公司。
综上事实,二被告恶意拖欠工程款的行为已经严重侵害原告的合法权益,现原告特依据民事诉讼法等相关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望贵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支持原告请求,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四)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八建在《民事起诉状》中的诉讼请求如下: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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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太白山秦岭旅游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工程款 114,136,906.4 元并承担逾期
付款利息损失 43,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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