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7-05-22
辽宁申扬律师事务所 关于辽宁迈迪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辽宁申扬律师事务所
关于辽宁迈迪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辽宁迈迪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辽宁申扬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作为辽宁迈迪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法律顾问,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辽宁迈迪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审查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审查的相关文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2017年4月26日,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拟定于2017年5月19日召开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并于2017年4月28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网站(www.neeq.com.cn)上公告了《辽宁迈迪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6 第1页共5页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召开方式、出席对象、审议事项、会议登记办法、会议联系方式等内容。
2017年5月19日,本次股东大会按照《通知》所载内容如期在
公司会议室以现场会议方式召开。
本所律师审查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
根据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签名册等相关资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4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2100万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00﹪。
本所律师审查后认为,上述股东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出席、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及本所律师。
本所律师审查后认为,上述人员出席、列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审议的议案均属于公司 第2页共5页
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并且与《通知》中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中所列明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程序,采取记名书面投票的方式,就议案内容逐项进行了现场投票表决。本次股东大会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和监票,表决结果当场宣布。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6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2、审议通过《2016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3、审议通过《2016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4、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6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和2017年度财
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5、审议通过《关于2016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
6、审议通过《关于聘任2017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7、审议通过《关于增补董事的议案》;
8、审议通过《关于修改章程的议案》;
本所律师经审查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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