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3-03-02
公告编号:2023-002
证券代码:870235 证券简称:ST 英狮 主办券商:西南证券
北京英狮体育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二)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22 年 8 月 31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2 年 8 月 31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上诉人(原审被告)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现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已审理终结,做出二审判决。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北京约顿气膜建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二审被上诉人)
法定代表人:罗赟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2、 被告
姓名或名称:北京英狮东部体育发展有限公司(二审上诉人)
法定代表人:张玉岐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控股子公司
公告编号:2023-002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2019 年 6 月 3 日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上诉人
承接上诉人英狮体育公园内气膜建设工程,合同总价款为 6,536,000 元,于 2019
年 7 月 15 日签订合同补充协议,合同总价款增加 400,000 元。截至目前,上诉
人尚拖欠施工合同项下工程款 3,775,200 元。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于 2022 年 8 月 29 日作出的(2021)京 0105 民初
81436 号,判决结果如下:
一、被告北京英狮东部体育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北京约顿气膜建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工程款 3775200 元;
二、被告北京英狮东部体育发 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
告北京约顿气膜建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违约金 10 万元;
三、驳回原告北京约顿气膜建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北京英狮东部体育发展有限公司不服以上判决,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上诉请求:
1、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驳回建筑公司违约金诉讼请求;
2、建筑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一审判决上诉人给付被上诉人违约金 10 万元,没有事实及合同依据。按照双方合同约定,上诉人应在收到被上诉人开具的正式发票后三日内,才向其支付合同价款。虽然被上诉人开具发票并非合同的核心义务,但却是双方合同约定上诉人付款的前提条件。如果因被上诉人未提前开具发票,上诉人就不构成逾期付款,不应承担违约责任。更何况双方合同剩余的工程款项,因双方在以被上诉人拉走的气膜馆折抵工程款进行协商,也不能视为上诉人违约。综上,上诉人依法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院在查明事实基础上,依法支持上诉人上诉请求。
公告编号:2023-002
三、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一)二审情况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做出以下判决:
北京英狮东部体育发展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四、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的影响及公司应对措施
(一)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各项业务经营正常,未受到严重影响。
(二)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诉讼涉及金额较大,公司一次性支付有一定困难,公司将根据本案件的进展情况以及专业律师提供的分析意见,进一步评估本案件对公司财务的影响。(三)公司采取的应对措施:
公司正在积极与北京约顿气膜建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联系,希望能达成使用气膜来抵剩余尾款,减轻公司资金压力。
五、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公司将根据相关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六、备查文件目录
北京市第三中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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