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8-11-05
证券代码:870226 证券简称:盛灿科技 主办券商:中泰证券
深圳盛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本制度经公司2018年11月5日第一届十三次董事会审议通过,尚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深圳盛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最大限度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盛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公开及非公开等方式发行股票的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募集的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健全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确保本制度的有效实施,并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及
时、完整披露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第四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五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方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或者挪用公司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六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相关方,违反本制度及有关募集资金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公司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章 募集资金存储
第七条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坚持安全、专户存储和便于监督管理的原则。
第八条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户”)集中管理,并将募集资金专户作为认购账户。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
第九条公司在发行认购结束后办理验资手续前,应当与主办券商、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符合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股转系统”)相关业务规则的要求的三方监管协议,三方监管协议应当在股票发行备案材料中一并提交报备。
第十条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十一条公司应当按照发行文件中披露的募集资金用途使用募集资金,实行专款专用。
公司进行募集资金项目投资时,资金支出必须严格遵守相关制度的规定,履行审批手续。所有募集资金项目资金的支出,均先由资金使用部门提出资金使用计划,经该部门主管领导签字后,报财务负责人审核,并由总经理签字后,方可按计划支付款项。总经理应该严格按照董事会的授权范围、《深圳盛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经理人员工作细则》及《公司章程》等规定进行审批,超过审批权限的,应报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批。
第十二条公司募集资金应当用于主营业务及相关业务领域。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用于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或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
(二)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营业务的公司;
(三)用于股票及其他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
(四)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十三条公司可以对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其投资的产品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安全性高,满足保本要求;
(二)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三)投资产品的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
(四)投资产品不得质押。
第十四条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且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后2个转让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及用途等;
(二)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额度及期限;
(三)投资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及安全性;
(四)监事会出具的意见。
第四章 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第十五条公司募集资金应当按照发行文件所列用途使用。公司募集资金用途发生变更的,必须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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